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2月30日
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準入、配售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配售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家庭配售并且實施封閉管理的住房。
前款所稱工薪收入群體,包括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城鎮戶籍家庭,公交司機、環衛工人、輔警、城管協管員、交通協管員等從事城市公共服務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企業引進人才等。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政務服務、機關事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公積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綠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
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房和土地、閑置住房等建設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變更土地用途,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出讓的土地應收回并以劃撥方式供應。
第七條? 政府按照現有資金籌措渠道負責建設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確保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紅線外的相關配套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可以按照不超過項目計容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建設配套商業服務用房,如需銷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申報中央補助資金或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各類資金。
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符合條件的繳存人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在確保貸款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顚S?,封閉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規定享受稅費減免。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住房發展規劃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自然資源部門根據住房發展規劃,研究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布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應當根據住房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職住平衡原則,結合城中村改造及地鐵建設等情況,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之間,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戶型為主。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
第十二條??經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建設定向配售給特定工薪收入群體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
第十三條??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工、竣工時間。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政務服務等部門應當優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開通審批綠色通道,指導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第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規定、規范、標準進行項目勘察、設計、施工、驗收及交付。
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價格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按基本覆蓋劃撥土地價款和建安成本、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可允許項目間資金平衡。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公布的價格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調整價格。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物業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價格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準入管理
第二十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主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申請人有配偶的,其配偶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有未成年子女的,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單身人員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還應當年滿30周歲。
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不影響其達到規定年齡后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城鎮戶籍家庭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常住戶口登記在本市市轄區城鎮范圍內;
(二)在本市市轄區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2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四)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從事城市公共服務的公交司機、環衛工人、輔警、城管協管員、交通協管員等人員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市轄區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2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三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含聘用)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市轄區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2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四條? 企業引進人才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普通高校??萍耙陨蠈W歷、中級及以上職稱或者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
(二)在本市市轄區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2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四)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含外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年限)的,不受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一戶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按規定騰退的;
(二)已購買市本級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
(三)已享受市本級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的;
(四)已申請市本級直管公房、人才公寓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諾在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自愿退出的;
(五)按規定不得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情況,組織開展準購資格申請受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準購資格的,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進行申請。
線上申請的,可在受理申請期限內通過市住建局微信公眾號等網站平臺提出申請,填報申請信息并上傳相關申請材料。
線下申請的,可在受理申請期限內持相關材料到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報申請信息并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信息,按規定提交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請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按照城鎮戶籍家庭類別申請的,主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戶籍材料。
按照城市公共服務人員類別申請的,主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身份情況確認材料。
按照企業引進人才類別申請的,主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畢業證、職稱審驗結果、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等材料。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相關部門根據信息共享情況,可以相應簡化需核驗的申請材料。
第三十一條? 申請材料經核驗齊全的,受理機構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經核驗不齊全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限期補齊材料,逾期不補齊的,視為放棄申請。
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核驗、受理、初審、收入核對等工作,并將初審合格意見、符合收入條件的核對意見及申請材料推送至城區、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同步推送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城區、開發區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指導本轄區受理機構按規定完成申請人家庭收入核對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城區、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受理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將復審合格意見和申請材料推送至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受理機構推送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核對申請人家庭在本市市轄區城鎮范圍內自有住房的權屬登記狀況,將核對結果推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受理機構推送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核對企業引進人才的學歷、職稱審驗結果或者技能等級等情況,將核對結果推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城區、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單位、戶籍、居住、住房、收入等基本情況在本部門政務網站公示5日。公示期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發放《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證》?!赌蠈幨信涫坌捅U闲宰》繙寿徺Y格證》按照準購資格審核通過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有效期兩年。申請人未在有效期內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準購資格自動終止。準購資格終止后,申請人仍有購房需求的,可以按規定重新申請準購資格。
第三十四條? 經初審、復審或者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審或者審核單位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告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原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申請復核;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論告知申請人。需要民政、不動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復查的,復查期間不計入復核時限。
審核部門對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并將審查處理結果反饋異議人。異議處理期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三十五條? 準購資格有效期內未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申報變動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初審、復審及審核,經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原《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證》編號及準購資格有效期不變;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準購資格,原《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證》作廢。
第六章 配售管理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將項目房源信息(包括項目地址、棟號、房號、戶型面積、配售價格、套數等)等有關材料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準購資格受理審核情況和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組織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報名選房工作,在本部門政務網站公布房源情況、配售價格、報名時間、報名方式等事項,接受申請人報名。
第三十七條? 獲得準購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在報名時限內報名,其中1人戶家庭只能報名二房及以下戶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報名選房申請人《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證》編號先后順序及房源套數,按1:1比例擬定入圍選房名單和選房順序。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入圍選房名單和選房順序在本部門政務網站公示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正式入圍選房名單并確定選房順序。
入圍選房申請人應當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時限內選房,并且自選定房源之日起15日內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
第三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應參照商品房標準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按照購房合同約定,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注明:該房屋屬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不滿5年的,不予回購;滿5年的,因購房人工作變動離開本市等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規定組織回購,回購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僅可用于辦理購買該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貸款抵押,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抵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前,購房人不得購買政策性住房。
第四十二條? 因離婚析產、繼承發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仍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予以注明。
第四十三條? 城區、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售后動態監管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兩次入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選房名單但不參加選房的,視同放棄準購資格,原《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證》作廢,申請人自第二次放棄選房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請人選房后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視同放棄準購資格,原《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證》作廢,申請人自應簽訂購房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五條??申請人、購房人存在隱瞞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情況的,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已獲得《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證》尚未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取消其《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證》,申請人自被取消《南寧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證》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已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規定組織回購,購房人自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虛假材料的、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文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未經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的有效申請人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
第四十九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和需求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依法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和申請條件進行調整。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市市轄區,是指興寧區、江南區、青秀區、西鄉塘區、邕寧區、良慶區、武鳴區、五象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廣西—東盟經開區。
(二)自有住房,是指申請人已辦理商品房預售(現售)合同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或者不動產權屬登記的住房(不含集體土地上的住房)。
(三)家庭收入,是指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前一年內的全部貨幣及實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后的總和。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及城區民政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的項目。
(四)政策性住房,是指房改房(已購公有住房、全額集資房)、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市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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