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解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實際困難,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關于印發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規范的通知》《關于建立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見》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本市戶籍且所有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零時前出生的家庭夫妻(夫妻單方為本市戶籍的,僅適用于本市戶籍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
(一)依法生育,女方須年滿49周歲(?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須年滿49周歲),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1.生育子女全部死亡;
2.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嚴重傷(病)殘;
3.?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或兩個子女嚴重傷(病)殘。
(二)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并經具備相關資質醫院診斷為不孕癥,本辦法實施后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手術的夫妻。
(三)已納入國家特別扶助制度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人員。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養子女。
第三條??扶助對象的年齡認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依據;對于從未辦理過居民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依據。
第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夫妻,?獲批準的當年分別給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喪偶的每人?20000??元)扶助金。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夫妻,?從獲批準當年?1月份起,給予每人每月?400元扶助金(其中:養老補貼?100元,生活照護補貼?200元,?醫療補貼?100元)。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2目規定的夫妻,從獲批準當年?1月份起,給予每人每月?300元扶助金(其中:養老補貼?100元,生活照護補貼?100元,?醫療補貼?100元)。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規定的夫妻,?從獲批準當年?1月份起,屬于其中一個子女嚴重傷(病)殘的給予每人每月200元扶助金(其中:養老補貼?50元,生活照護補貼100元,醫療補貼?50元);屬于兩個子女都嚴重傷(病)殘的給予每人每月250元扶助金(其中:養老補貼?50元,生活照護補貼?100元,?醫療補貼?100元)。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夫妻,給予一次性?10000元扶助金。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鑒定為一級、二級、三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人員,從獲批準當年?1月份起,分別給予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扶助金。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或家庭成員,按以下規定可以享受相關扶助政策:
(?一)住建部門對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的,憑縣級衛健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給予優先保障;對符合條件的居住危房的農村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
(?二)民政部門按下面規定給予扶助:
1.對生活困難和子女死亡或子女無贍養能力的老年人,符合條件的,納入城鄉低保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范圍。對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特別是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符合條件的優先輪候入住我市公益性養老床位。
2.屬于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或獨生子女嚴重傷(病)殘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其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3.對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的家庭中符合收養條件、有收養意愿并提出申請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收養本市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并按照相關規定協助其辦理收養手續。
(?三)醫保部門給予醫療救助。按照廣西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規定,對納入醫療救助對象范圍的人員給予醫療救助。
(?四)殘疾人聯合會對有需求且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嚴重傷(病)殘獨生子女,根據相關政策和救助項目優先給予免費適配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對有康復需求且符合康復救助政策和條件的?0-17歲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和孤獨癥獨生子女應救盡救,提供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等康復救助服務。
(?五)衛健部門提供優先便利醫療服務。建立健康檔案,優先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開展隨訪服務和健康指導,?由建檔單位每年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且年滿?65周歲以上的對象提供一次免費體檢。符合條件對象持就診服務卡到我市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享受醫療服務救助綠色通道,住院者納入定點醫院“惠民病房”優待對象。
(?六)人社部門對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參加職業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對符合條件且有意愿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優先推薦,幫助其就業。
(?七)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每一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確定一名鄉鎮(街道)干部和一名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干部作為幫扶“雙崗”聯系人,并建立基本信息檔案,及時在國家特扶檔案系統歸檔。聯系人要明確聯系方式,暢通聯系渠道,為聯系對象提供政策咨詢、精神慰藉、矛盾化解、走訪慰問等服務。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發生意外、重病、受災等重大情況時,要及時上門并提供必要幫助。扶助對象較多的地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第三方機構落實聯系人制度。
第十一條??特別扶助對象在享受本辦法規定扶助金的同時,不影響其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級的計生特別扶助金和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其他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
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已經按本辦法第四條標準或超過該標準享受過一次性扶助金的,不再重復發放;?已享受過一次性扶助金但未達到第四條標準的,可以補足差額。
第十三條??新增對象資格確認和已享受扶助對象及退出人員的年審同步進行,有關程序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調查摸底。
縣(?市、?區)衛健部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員,開展政策宣傳,對新增目標人群進行調查摸底。
(?二)本人申請。
1.?申請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扶助金的扶助對象,由本人自愿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南寧市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申請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戶籍、婚育等相關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殘疾等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經申請已被確認為國家特別扶助對象的,?自動納入本辦法扶助對象,無需重新申報,只需復印該對象的國家特別扶助申請表。
2.申請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扶助對象按各相關主管部門相應?項目的申報程序和要求進行申請審批。
(?三)村級審議并公示。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對本年度申請對象和上年度扶助對象進行調查核實,新增和退出對象名單須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提出審議意見,連同相關材料復印件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四)鄉級初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上報的資料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報送縣(市、?區)衛健部門。
(?五)縣級審核確認。
縣(?市、?區)衛健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當年扶助對象及退出對象名單,報送市衛健部門。
(?六)市級抽查匯總。
市衛健部門根據縣(?市、?區)衛健部門上報名單,對當年新增扶助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的個案信息進行質量抽查,確保數據完整準確,對最終確認的名單進行匯總存檔。
第十四條??年審退出人員應停止發放扶助金。
(?一?)資格注銷。扶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扶助資格:
1.扶助對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養子女;
3.戶?口遷出本市或到國(境)外定居的;
4.傷、病殘子女或手術并發癥人員已經康復的;
5.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應發放的情形。
(?二?)資格注銷后扶助金處理。被注銷扶助資格的,應從出現被注銷情形的下年度?1月份起停止發放扶助金,?已領取的扶助金不再退還;違法生育(含審核錯誤)的家庭,?已領取的扶助金應當全額退還發放單位,并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五條??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申報及發放,一年審核一次,以個人申報并被確認為扶助對象的當年為起點發放。扶助對象的申請時間和確認程序與國家特別扶助對象的申請時間和確認程序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扶助金以年為單位計算,通過財政部門“廣西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系統”統一發放。代理發放機構按照代理服務協議要求,將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建立完善財政部門、衛健部門、代理發放機構的三方對賬機制。
第十七條??衛健、?民政、住建、人社、?醫保、殘聯等部門單位要及時互通計生家庭特別扶助情況,實行信息共享,確保計生家庭特別扶助信息真實可靠,避免出現重復錯漏。
第十八條??扶助金按下列比例負擔:
(一)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扶助金由市財政負擔?30%、縣(市、區)財政負擔?70%。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扶助金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
(?三)本辦法第十條扶助政策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市、縣(市、?區)各主管部門按對應項目的相關規定負擔。
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開展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和本部門年度預算;市財政要及時將市本級資金下撥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足額安排本級配套扶助金。
第十九條??扶助制度實行資格確認、政策落實、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社會監督的運行機制。
衛健、?民政、住建、人社、?醫保、殘聯等部門單位負責落實相關扶助政策;衛健部門負責扶助對象資格確認;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特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兩級衛健部門將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點工作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追繳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冒領扶助金的;
(?二)協助他人弄虛作假,騙取、?冒領扶助金的;
(?三)貪污、挪用、截留、克扣、拖欠扶助金的;
(?四)玩忽職守、專項資金管理混亂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扶助范圍和扶助標準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該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貫徹落實本辦法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級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關懷扶助政策,利用本級財政資金提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經濟扶助標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嚴重傷、病殘是指經殘疾人聯合會指定殘疾評定機構定為三級以上(含三級)的殘疾,并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是指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小組鑒定,并持有縣級以上衛健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技術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公民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0年?1月?18日至本辦法公布之日期間,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