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字號: 賓司規〔2026〕1號 | 發文機關: 賓陽縣司法局 |
| 標 題: 賓司規〔2026〕1號賓陽縣司法局??賓陽縣財政局 關于印發《賓陽縣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
| 效力狀態: 有效 | 發文日期: 2026-01-26 16:35:38 |
賓司規〔2026〕1號
賓陽縣司法局??賓陽縣財政局
關于印發《賓陽縣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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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現將《賓陽縣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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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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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陽縣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
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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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桂辦發〔2016〕28號)《南寧市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方案》(南辦發〔2018〕4號)以及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司發通〔2019〕27號)和自治區司法廳、財政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實施意見》(桂司通〔2020〕161號)及南寧市司法局、南寧市財政局《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實施意見》(南司規〔2022〕1號)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合理制定和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調動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促進我縣法律援助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法律援助補貼,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
二、法律援助補貼范圍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三)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四)法律咨詢;
(五)代擬法律文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法律援助補貼范圍中,第(一)(二)(五)項按件計算,同一事項處于不同階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階段按一件案件計算;第(三)項一般按工作日計算,承辦認罪認罰法律幫助案件的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計算;第(四)項按工作日計算。
三、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由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實際產生的直接費用和應當支付給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基本勞務費用兩部分構成,結合法律援助事項類型、案件所處階段和跨區域情形等因素確定。
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包含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差旅費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費用參照黨政機關有關標準予以測算。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根據實際確定。
基本勞務費用根據日平均工資、服務天數等因素確定。其中,日平均工資參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數。
四、縣本級辦案補貼標準如下:
(一)普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自治區內辦案的,每件補貼1100-3350元;跨自治區辦案的,每件補貼2000-4050元。
普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自治區內辦案的,每件補貼1000-3350元;跨自治區辦案的,每件補貼1800-4050元。
同一案件有2名及以上受援人的,以相應案件補貼標準為基數,每增加1名受援人的,補貼增加200元,但每件補貼最高總額不超過7200元。
(二)經法律援助機構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為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可以適當增加補貼,但每件補貼最高不超過7200元。該類案件由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提出申請,經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后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認定,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補貼。
五、縣本級法律援助機構安排在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獄等的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每人每天補貼200-400元。
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計算。值班律師未開展會見、閱卷的,按工作日計算,每人每天補貼300-500元;實際開展了會見、閱卷的,按件計算,每件補貼200元,同一名值班律師當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所領取的補貼最高不超過2700元。
六、縣本級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在司法行政、縣信訪局、縣人民武裝部等服務窗口提供法律咨詢的 ,或者接聽電話、在線解答咨詢服務的,每人每天補貼200-400元。??
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為當事人提供代擬法律文書等服務,并按規定要求完成結案歸檔的,每件補貼300-700元。
七、縣本級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產生的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依法依規享受減免后由法律援助機構按規定報銷,但最高報銷額度翻譯費一般不超過2000元,公證費一般不超過700元,鑒定費一般不超過2000元。對情況特殊、案情復雜,需要在最高額度以上報銷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的,由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提出申請,經法律援助機構核準后發放。
八、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應當自案件辦結之日起30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材料,申領補貼。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結案材料后,應當在60日內向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所屬單位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收到法律援助補貼后,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所屬單位應在10日內將法律援助補貼支付給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嚴禁拖欠、挪用、截留。
縣司法行政機關要結合實際,逐步探索推行辦案質量與辦案補貼掛鉤的差別案件補貼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與辦案補貼掛鉤的相關標準,根據案件辦理質量確定不同級別發放標準,促進提高辦案質量。
九、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銷、更換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補貼;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補貼可減半支付或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量確定的金額支付。
十、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補貼:
(一)無正當理由終止或者轉委托他人辦理實施法律援助的;
(二)收取受援人及其近親屬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因不依法履行職責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原因導致被重新指派的;
(四)因嚴重不負責任給受援人造成較大利益損失的;
(五)未提交結案歸檔材料,或者歸檔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六)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等被受援人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法律援助服務規范的情形。
十一、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不得領取法律援助補貼;其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實際產生的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直接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交通費、食宿費按照當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差旅費管理的規定予以報銷。
十二、縣司法行政部門按中央和自治區、南寧市的相關要求,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結合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發展實際需要,商同級財政部門按有關程序共同制定本地具體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后,于補貼標準正式出臺后15個工作日內報市司法局、財政局備案。
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核定法律援助經費的重要依據。法律幫助補貼按有關規定納入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范圍,由縣級財政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原則予以統籌保障。
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地區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確保相關經費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督促法律援助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挪用,促進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
十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當法律援助事項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十四、本實施意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實施意見施行前已經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標準發放補貼。
附件:
賓陽縣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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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南寧市司法局 南寧市財政局印發<南寧市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司規〔2022〕1號)《南寧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南寧市本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南司通〔2022〕127號)《南寧市司法局<關于調整南寧市本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為合理制定和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調動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促進我縣法律援助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賓陽縣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實施細則如下:
一、補貼標準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以件為計算單位,實行定額補貼,包干使用。在自治區內辦案的,原則上每件不超過3350元;跨自治區辦案的,原則上每件不超過4050元。具體標準如下:
(一) 刑事案件
偵查階段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案件、強制醫療案件,每件補貼1100元。審判階段案件,每件補貼1300元。刑事自訴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貼1800元。
(二)民事等案件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援助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每件補貼1800元。決定、裁定不予受理、開庭前撤訴的,每件補貼1200元。駁回起訴、開庭后撤訴的,每件補貼1500元。
(三)調解、執行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的案件,每件補貼1000元。 ??
(四)再審、申訴法律援助案件,比照一審補貼按80%支付。
(五)代擬法律文書案件,每件補貼600元。
(六)同一案件有2名及以上受援人的,每增加1名受援人,以相應的案件補貼標準為基數,補貼增加200元,但每件補貼最高總額不超過7200元。
(七)兩件以上的系列案(刑事系列案除外),訴訟案件每件補貼800元;非訴案件,每件補貼600元。該批系列案補貼總額不超過45000元。
(八)到賓陽縣外但在南寧市內辦案的,每件增補300元;到南寧市外但在自治區內辦案的,每件增補500元;跨自治區辦案的,每件增補800元。多次跨上述區域辦案的,每多跨一次按以上標準另外給予增補,但每件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該類案件補貼標準的最高上限。
(九)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的過程中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計算。值班律師未開展會見、閱卷的,按工作日計算,每人每天補貼400元;實際開展了會見、閱卷的,按件計算,按前款發放值班補貼后,每件補貼200元;同一名值班律師當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所領取的補貼最高不超過2700元。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屬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律師承辦的,不另外計發案件補貼。
(十)法律援助機構安排的值班咨詢接待人員(本機構工作人員除外)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200元。
二、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用標準
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依法依規享受減免后由法律援助機構按規定報銷,但最高報銷額度翻譯費一般不超過2000元,公證費一般不超過700元,鑒定費一般不超過2000元。
三、支付辦法
(一)補貼范圍
本標準僅限于由賓陽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展值班等法律援助工作。
(二)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銷、更換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補貼;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補貼可減半支付或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量確定的金額支付。
(三)法律援助案件非因承辦人違法違規等原因被終止指派且已開展會見(約見)、調查取證、代書、立案、閱卷等前期工作的,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兩項以下的(含兩項),按相應案件
補貼標準的50%支付;完成前期工作三項以上(含三項),按相應案件補貼標準的70%支付。
(四)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補貼:
1.無正當理由終止或者轉委托他人辦理實施法律援助的;
2.收取受援人及其近親屬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因不依法履行職責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原因導致被重新指派的;
4.因嚴重不負責任給受援人造成較大利益損失的;
5.未提交結案歸檔材料,或者歸檔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6.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等被受援人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法律援助服務規范的情形。
(五)賓陽縣法律援助中心對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結案卷宗,認為材料齊全,符合結案要求的,根據本標準的規定,核定辦案補貼的金額,經賓陽縣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審核后報賓陽縣司法局領導審批。
四、本標準未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參照本實施細則類似案件的補貼標準執行。
五、本實施細則補貼標準和支付辦法適用時間
本補貼標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補貼標準施行前已經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方式參照《南寧市財政局 南寧市司法局關于調整南寧市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通知》(南財行〔2014〕137號)和《南寧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細則》(2014年6月6日起施行)的標準發放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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