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簡稱“共享單車”)企業運營行為,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實際,我局草擬了賓陽縣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30天,從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13日止,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建議,可在公示期間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1.登錄“南寧市行政立法和決策公開征求意見平臺”http://gkzqyjpt.sf.nanning.gov.cn/po/f/view-7-04b414600deb44389f19bdd63a003de9.html,在線提出意見、建議。
2.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byxjtj@163.com,聯系電話:0771-8235674。
賓陽縣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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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縣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維護良好交通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賓陽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指依托互聯網服務平臺,由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用于經營目的投放,向用戶提供租賃服務的自行車(以下簡稱共享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共享電動自行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賓陽縣行政區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管理。
第四條 ?本縣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遵循“企業主責、縣級統籌、屬地監管、多方共治”的管理原則。運營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縣級職能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轄區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責任分工:
(一)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會同相關部門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牽頭組織運營企業車輛投放管理,企業服務質量考核,建設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引導行業規范發展。
(二)縣公安局負責查處盜竊、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機動車道及非機動車道車輛亂停放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對已獲主管部門批準,且符合新國標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注冊登記。
(三)縣城管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公共場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違規停放、影響縣容環境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各鎮按照相關規定對共享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維保倉庫進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備案、抽查。
(五)縣科技和數據局負責指導各有關部門將數據資源匯聚至南寧市數據中臺,并依托南寧市數據中臺實現數據共享,為交通大數據分析、政府監管執法等提供數據與信息支撐。
(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據職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七)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八)縣消防大隊負責實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建筑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屬地非機動車停放區的規劃工作。負責對道路人行道、廣場、景區等公共場所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違規停放、占道經營等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況,合理測算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縣場需求量并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縣交通運輸局根據市場需求量,指導企業制定運營投放計劃,進行車輛投放管理,并與運營企業簽訂投放管理服務協議書。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以及各鎮人民政府的屬地管理要求,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車輛的投放和運營管理。
第七條 ?運營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能力,配備滿足車輛停放、維護、充電需要的場所、專職管理人員及調度車輛。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管理等制度,包括服務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車輛維保管理、處理投訴和糾紛等相關管理機制。
(三)有完善的運營企業信息平臺,具備對車輛和運維人員實時監控、定位、統計、精確查找等功能,運營數據可全量、實時傳輸至縣交通運輸局行業監管平臺。
(四)共享電動自行車企業需具備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電動自行車充電停放場所消防安全規范》《賓陽縣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發展工作實施方案》《賓陽縣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備案登記公告》等相關規定的充換電設施和場所。
第八條 ?運營企業在本縣投放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車身保持整潔干凈。
(二)須有車輛衛星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安裝有精準定位的芯片設備,具備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應配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安全頭盔,具備人臉識別、超載檢測、限速制動等功能。
(三)車輛限載1人,禁止配備兒童座椅等搭人裝備或者安裝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裝置。
(四)共享電動自行車應滿足《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24)等相關要求,車體應使用阻燃材料,經公安機關上牌登記后方可投放。
第九條 ?運營企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實行用戶實名制注冊,與用戶簽訂格式規范、內容公平合理的租賃服務協議。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車服務,禁止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電動自行車服務。應采用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執行和落實服務協議和禁止對象的管理要求,對用戶騎行實施有效引導和監督。
(二)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明確相關責任人,確保共享電動自行車充、換電安全,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三)應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用戶騎行過程發生傷害事故時,及時救助并協助辦理保險理賠。
(四)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日常管理,保持車輛干凈整潔、擺放有序。運營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政府部門劃設的可停放區和禁停區,通過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規范用戶停放行為,按照規定及時整理違規停放的車輛,及時回收故障、破損車輛。
(五)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日常調度,及時調度車輛,緩解車輛使用的潮汐現象。在交通站點、商業區、辦公區以及大型活動場所等人流密集區域,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專人巡查、疏導和處置制度,避免車輛過度集中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六)應當按照要求接入縣交通運輸局的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如實、準確地錄入運營責任人聯系方式、運維人員名單等運營企業基本信息以及投放車輛的電子編碼、車輛編號等,實時接入車輛運營、定位、電子圍欄等信息。運營企業應及時響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監管需要,依法調取、查閱運營、交易及騎行人身份信息、車輛行駛軌跡等相關數據信息的要求。
(七)應當遵循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所采集的用戶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范圍,并確保用戶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八)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不再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會公示,明確資金清算處置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確保用戶資金安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回收及相關設施拆除工作。
第十條 ?用戶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約定,安全騎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騎行年齡人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禁止通過手機注冊開鎖后向不符合騎行年齡人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禁止違規載人。
第十一條 ?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管理:
(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向縣城管綜合執法局、縣公安局交管大隊、縣交通運輸局報告本企業電子圍欄、實地劃線設置停車(投放)位和設置方案。
縣城管綜合執法局會同縣公安局交管大隊、縣交通運輸局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綜合監管服務平臺電子圍欄的核查工作。
(二)縣城管綜合執法局負責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道路人行道內違規停放執法工作,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做好機動車道及非機動車道違規停放行為的查處工作。
對未將車輛投放、停放至依法劃定的停車位內,停放朝向不統一、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由縣城管綜合執法局和縣公安局交管大隊隊依職責責令運營企業限期改正。
(三)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的管理。
(四)鼓勵支持運營企業在依法依規、達成共識、公平自愿的基礎上成立和加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協會或加入出租汽車行業協會,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運營企業違規投放和停放車輛的,以及不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的,縣城管綜合執法局、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應依職責責令企業在24小時內進行違規車輛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實施代履行后,應當通知運營企業限期取回車輛并接受處理,運營企業逾期不取回車輛的,依法對滯留車輛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并通報至縣交通運輸局納入服務質量考核。
第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建設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綜合監管服務平臺,與企業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實現車輛投放、使用、停放、更新、退出等信息的實時查詢、動態監管和智能調控。
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應當向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機構以及運營企業開放相關功能。
第十四條 ?縣交通運輸局會同縣城管綜合執法局、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定期對運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停放維護、數據接入、社會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考核。
管理和服務質量考核可委托社會第三方實施,考核結果作為投放車輛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用戶以及其他個人、單位發現涉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運營企業、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處理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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