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17時45分,賓陽縣賓州鎮產業園內一處鐵皮棚木屑堆垛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2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達2500元,無人員傷亡。經調查,該起火災是馬某與何某違規進行電焊作業引起,賓陽縣消防救援大隊經過取證,依法將兩名違法行為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拘留處罰。
馬某與何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2024年9月13日,賓陽縣公安局對馬某與何某進行了行政拘留二日的處罰,由城北派出所送至賓陽縣拘留所執行。(楊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