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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政行復〔202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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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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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1:賓陽縣黎塘鎮XX村委會XX村村民小組
負責人:黃某亮,村民小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黃某
申請人2:賓陽縣黎塘鎮XX村委會XX村村民小組
負責人:周某話,村民小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陸某明
被申請人:賓陽縣自然資源局,地址:賓陽縣賓州鎮楓江街楓竹巷4號
法定代表人:韋可輝,賓陽縣自然資源局局長
申請人1、申請人2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關于調出天然林的公示》,于2025年3月3日通過郵寄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經本機關復議機構通知于2025年3月13日補正申請材料。
《關于調出天然林的公示》的主文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辦公室關于做好自治區級以上公益林動態調整和天然林核實整改工作的通知》(桂林辦資字〔2024〕16號)要求,黎塘鎮XX村委會0100林班00292小班0.1361公頃;0100林班00317小班0.5042公頃;0600林班00557小班0.7267公頃,合計1.3670公頃,現申請調出天然林,調出范圍詳見附圖,現予公示。公示時間: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7日,共5個工作日,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向賓陽縣自然資源局反映,郵箱:bylzgll30@163.com ,聯系電話:0771-8253335。附:黎塘鎮XX村委會擬調出天然林地塊示意圖 賓陽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12月23日”。
經審理,《關于調出天然林的公示》系對涉案1.3670公頃的林班小班擬調出天然林的征求意見,為最終是否調出天然林作決策準備,屬于過程性的行政行為,對申請人1、申請人2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如申請人1、申請人2認為涉案1.3670公頃林班小班最終會被相關行政部門決定調出天然林,可針對該行政部門后續調出天然林的決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申請人1、申請人2與被申請人的《關于調出天然林的公示》不存在行政復議法上的利害關系,本案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不予受理申請人1、申請人2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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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 陽 縣 人 民 政 府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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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報:南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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