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財政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教〔2021〕72號)、《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學生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含公辦性質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籍在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具有正式學籍在校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在校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和按計劃招生的少數民族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具有正式學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退役軍人事務廳、鄉村振興局、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統籌全區各級各類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各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強部門間工作協同,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通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廣西學生精準資助管理信息系統與民政、鄉村振興、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有關信息系統數據共享和比對,確保脫貧家庭學生、監測對象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及支出型困難家庭學生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第六條各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中職學校和普通高中)、家長代表等。
第三章??認定依據
第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參考以下幾大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脫貧家庭學生、監測對象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及支出型困難家庭學生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年春季學期要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動態調整時限為開學兩個月內。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宣傳告知、個人申請、身份核驗、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六個環節。各地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序。
(一)宣傳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發放《廣西壯族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見附表1,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做好資助政策的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三)身份核驗。各地各校應通過內部調查、信息共享、網絡核驗、主動核查等方式核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與民政、鄉村振興、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數據比對的結果以及能夠證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的相關部門數據庫信息截圖等均可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材料。
(四)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采取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開展認定工作。同時,學校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精準度。對教育、民政、鄉村振興、總工會、殘聯等部門間數據比對確定的家庭經濟困難身份類型學生,原則上經學校核實確認其家庭經濟困難身份后可直接認定其困難類型并進入公示環節,不需進行班級評議。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認定類型分為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種類型。各地各校在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時,要充分結合學生家庭情況和本地區經濟狀況水平等實際情況認定相應困難類型,同時要對脫貧家庭學生、監測對象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及支出型困難家庭學生等特殊群體學生予以重點關注和保障。
(五)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困難認定類型,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包括但不限于:學生困難身份類型、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電話等)。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六)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詳見附表2),連同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核查材料等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后,學校應在當學期內對困難認定類型為“特別困難”和“比較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不低于10%比例、困難認定類型為“一般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100%比例,通過信件、電話、個別訪談、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了解核實(詳見附表3),并留存相關核實工作過程材料(詳見附表4);各地教育部門應不定期地隨機抽查核實轄區內各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和資助資金發放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的,一經核實,學校立即取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學校要充分發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的作用,原則上在推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政府或社會的資助時,要以認定情況為基礎,從中選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資助。學校應在重點、優先資助“特別困難”、“比較困難”類型學生的基礎上,按照資助項目和名額,參考學生在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程序中評估的情況遴選資助對象并給予資助。
第五章??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鄉村振興、總工會、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各級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鄉村振興、總工會、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脫貧家庭學生、監測對象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及支出型困難家庭學生等特殊群體學生信息真實有效。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各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退役軍人事務廳、鄉村振興局、總工會、殘聯負責解釋。各市、縣(市、區)和學校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教育廳等8部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教規范〔2019〕1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與我區此前學生資助政策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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