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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陽縣氣象局2025年行政檢查計劃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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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檢查事項 |
監管對象 |
監管方式 |
行政檢查依據 |
行政檢查頻次上限 |
2025年專項檢查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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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行政檢查 |
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然人、非營利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1.【行政法規】《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2年8月29日國務院令第623號,2016年1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第二款“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調查、取證。”,“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的,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直接通報、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
一年一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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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行業氣象臺站氣象工作的行政檢查 |
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然人、非營利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第二款“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
一年一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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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
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然人、非營利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規章】《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4月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8號,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訂)第三條第二款“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十八條第二款“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逐級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
一年一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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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涉外氣象活動的行政檢查 |
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然人、非營利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1.【規章】《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2022年6月15日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發布)第四條第二款“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的管理。”第十四條第一款“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監督管理,并將監督管理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 3.【規章】《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5年3月1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2020年3月12日予以修訂)第十七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應當按照氣象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 |
一年一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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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防雷減災工作的行政檢查 |
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然人、非營利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
一年一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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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升放氣球活動的行政檢查 |
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然人、非營利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規章】《升放氣球管理辦法》(2020年11月29日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條第一、二款“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升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升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與安全檢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升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將升放氣球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對升放氣球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報送有關材料;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一)升放氣球單位是否具有資質證;(二)升放氣球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報并獲得批準;(三)升放氣球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是否與所批準的內容相符合;(四)升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技術人員是否遵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五)升放現場是否有專人值守;(六)氣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
一年一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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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氣象信息發布、傳播和氣象信息服務的行政檢查 |
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然人、非營利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1.【規章】《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15年3月1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四條第二款“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并加強監督管理。” |
一年一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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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行政檢查 |
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然人、非營利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號公布,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
一年一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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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氣候資源保護的行政檢查 |
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然人、非營利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辦法》(2011年3月21日自治區政府令第64號,2025年1月10日予以修訂)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查處破壞氣候資源環境的行為。” |
一年一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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