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賓政規〔2024〕5號 | 發文機關: 賓?陽?縣?人?民?政?府 |
標 題: 賓政規〔2024〕5號 賓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賓陽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導意見的通知 | |
效力狀態: 失效 | 發文日期: 2024-03-10 17: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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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政規〔20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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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陽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賓陽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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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組成部門,縣級各雙管單位,縣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賓陽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導意見》已經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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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陽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成本管理
和收益分配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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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機制,完善對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資辦〔2023〕10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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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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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指導意見所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其他歷史原因遺留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保留集體所有權性質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農民集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過公開的土地有形市場,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以出讓、出租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以書面合同約定與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本指導意見所稱入市收益,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價款,由土地入市成本、政府土地增值收益、農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構成。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應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三者利益。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順序為:土地入市成交價款中,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后,剩余部分為入市項目純收益。入市項目純收益中,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后,剩余部分為農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
第四條?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全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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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入市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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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指導意見所稱入市成本,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為達到入市交易條件而產生的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向政府繳納的其他稅費、項目實施管理成本、融資成本、入市過程中間服務費用,以及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預防性、保護性成本等。
為保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成本的真實可靠性,我縣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采取項目外部審計的方式進行成本核算和支付管理。在項目入市交易前,入市主體(授權實施主體)需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完成項目成本審計工作。項目成本審計結果將作為項目成本核算和資金撥付依據。
第六條?土地取得成本
(一)土地補償成本。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土地補償,實行“區片分類、統一標準”的原則,不同的區片類別,對應不同的土地補償標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占用農民土地的貨幣補償,參照《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通知》(南府發〔2023〕2號)的標準執行。
對于個別建設實際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項目,可在該標準的基礎上調整相應的補償標準政策。
(二)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補償成本。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占用農民土地的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參照《賓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賓陽縣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賓政規〔2023〕4號)中的政策標準執行。
(三)農民社會保障。
縣自然資源局根據土地征收及報批等情況進行認定,符合自治區政策規定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占用農民土地的社保補助標準,可參照自治區、南寧市和我縣現行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標準執行。
(四)補助及獎勵。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農民主動配合入市征拆工作并按規定時間簽訂協議的,可參照我縣國有土地征收中的政策標準予以補助及獎勵。
第七條?前期基礎設施建設成本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期基礎設施建設成本,是指入市地塊紅線外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用,主要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電、燃氣、通訊和場地平整等費用。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前期基礎設施建設成本,以具備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并作為項目前期基礎設施建設成本核算和后期資金撥付的依據。
第八條?其他稅費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政府收取的其他稅費,是指按照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和賓陽縣政策規定,完成入市報批工作需要向政府繳納的各種稅費。此類稅費標準按照政府部門公布的相關政策標準執行。
第九條?實施管理費和融資成本
(一)實施管理工作經費。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施管理工作經費,是指入市主體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市工作,需向實施主體支付的工作實施管理工作經費。入市主體和實施主體通過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和費用。
(二)融資成本。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融資成本,是指入市項目因資金籌資而產生的資金利息成本。根據我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融資模式,項目融資成本參照項目實施主體和金融機構簽訂的項目融資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成本確定。
第十條?過程中間服務費用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間服務費用,是指入市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測繪、評估、規劃、審計、監理、可研及實施方案編制等社會中間服務費用,以及入市交易所涉及的政府交易平臺服務費用。此類費用可根據現行的相應收費標準文件和市場行情,由入市主體(授權實施主體)和服務方自行商定,并納入項目成本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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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政府土地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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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指導意見所稱政府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價款中,應當屬于政府財政享有的部分。
第十二條?政府根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不同入市用途,按不同的比例從入市項目純收益中,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取比例具體如下:
(一)按工業、倉儲、物流、公益性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計提比例為入市項目純收益的40%;
(二)按旅游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計提比例為入市項目純收益的50%;
(三)按商服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計提比例為入市項目純收益的70%。
第十三條?縣財政局具體負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政府土地增值收益的收支管理工作;縣自然資源局具體負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政府土地增值收益的征收工作。
第十四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全額上繳地方國庫,并參照我縣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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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農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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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成交價款中,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和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剩余部分為農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
第十六條?農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歸屬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鎮集體經濟組織的,其增值收益歸鎮集體所有。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增值收益歸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社區)集體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的,其增值收益在扣除村(社區)集體提留后,可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或經濟發展資金。
(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多個村(社區)集體組織的,應在民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涉及的各村(社區)集體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民主決議(議事)原則,綜合入市的集體土地的面積和比例等因素規定土地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經代表其所有權的村(社區)集體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依法授權同意,報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
第十七條?農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使用
農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應實行專賬核算、專戶存儲、專項管理,主要用于集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集體經濟建設和民生項目等支出。
農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應在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根據相關規定制定集體內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經代表其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依法授權同意,報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
第十八條?農民集體土地增值監督管理
集體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村務公開內容,向集體組織成員公開,接受審計監督和政府監管。
村(社區)監督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入市收益具體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監督。鎮人民政府要對入市收益規范性使用進行審核,及時準確反映經濟往來。
縣自然資源、民政、農業農村、財政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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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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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2年11月22日印發的《賓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賓陽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導意見的通知》(賓政規〔2022〕9號)同時廢止。
其他未在本辦法中明確的事項,如自治區、南寧市另出臺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政策的,按其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指導意見具體應用問題由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相關政策解讀:《賓陽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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